《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對流動收廢人員的管理。根據《辦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下,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收集了解在社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辦法》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結合維護本轄區社會秩序的日常工作,督促在社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人員遵守治安管理規定、保持環境衛生,并引導物業服務企業為社區再生資源回收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辦法》規定,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將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可以與市容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有條件的區域應當實現兼容共享。
《辦法》明確,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當與廢舊金屬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合同,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貨物清單,并建立臺賬。臺賬應當如實記錄出售單位的名稱、經辦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和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事先開具證明,載明所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種類、數量、運輸目的地,并加蓋公章。
廢棄節能燈、電池等都是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根據《辦法》,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組織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企業建立廢棄節能燈、電池、墨盒等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網絡,開展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工作。
同時,《辦法》明確,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再生資源,除出于循環利用目的投入再生產的之外,應當出售或者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其中,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出售給經備案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并開具貨物清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需要處理報廢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出售給市商務部門公布名錄范圍內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并開具貨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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